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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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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

贪污受贿罪是以什么样的标准立案的

  在现实生活中贪污受贿这种事已经习以为常了,对于这些人国家就算是严打严捉也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各位小伙伴们知道贪污受贿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吗,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吧。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行为表现和目的

  1、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

  2、本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行为人出于谋取正当利益,或出于亲属、朋友间的单方面赠与目的,则不构成犯罪。

  三、上海市公检法的规定

  1、《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沪检发(2000)122号

  11.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2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一、行贿罪司法困局表现及后果    司法机关对行贿犯罪惩治不力:

  3.行贿案件数低于受贿案件数: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仍以受贿人的犯罪行为作为打击重点,而对行贿犯罪则是出于各种原因考量较为不重视。

  以某区检察院进入起诉阶段的行贿罪数量与某区法院近六年来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以及受贿罪审判案件数量以及进行对比:

  从上图中不难发现,并不是每年都会有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案件审判,但是受贿罪的数量明显相比前两者要高出不少。但这并不能说明发生的行贿行为的犯罪事实相比受贿行为的犯罪事实少,也不能说明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目前侦查人员受限于技侦手段,对行贿手段的多样性和隐蔽性普遍感到方法缺乏、措施无力,只能根据举报材料、受贿人的供述且以询问的方式获取相应的证据。若受贿人否认犯罪事实,侦查人员依赖于行贿人的口供,而将行贿人转变为证人而免除行贿人的刑事责任。    2.刑罚适用量过低,缓免刑适用率过高:虽然行贿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但是现实的司法审判中主要是以判处缓刑作为处罚。笔者就最近几年的某市已经判决的行贿案件人数及量刑数据为例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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