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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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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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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贪污受贿罪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有什么区别?

  导语: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那么,他们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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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有什么区别?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可见,前者所侵害客体的范围,比后者广。

  (3)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所有公共财产属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资金、有价证券,也包括特定款物,后者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财产,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财产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4)刑罚不同。前者比后者刑罚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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