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明法刑事团队!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明法刑事团队 >贪污受贿罪

团队介绍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贪污受贿罪

如何认定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

  导读:贪污犯罪有犯罪既遂与未遂两种形态,而贪污罪的既遂是指已经具备了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并产生了危害结果的,那么对于贪污罪的既遂与未遂要如何认定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所谓贪污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贪污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是:

  (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

  (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

  (3)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因此,正确认定贪污罪未遂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认定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的标准,是看公共(国有)财物是否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占有或者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取得。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其贪污犯罪的故意内容或达到了其主观上的预期希望或形成了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相互一致。

  2、对于一般的贪污未遂行为,如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具备其他免予刑事处罚量刑条件的处。一般不以贪污罪论

  3、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贪污未遂行为,仍应以贪污罪论处,

  (1)贪污数额巨大:

  (2)为首组织策划共同贪污的;

  (3)毁灭罪证逃避侦查的;

  (4)为掩盖贪污罪行,而嫁祸于人的;

  (5)企图贪污特定款物造成恶劣影响的;

  (6)有证据证实其犯罪而拒不供认的;

  (7)打击报复报案人或举报人的;

  (8)其他贪污情节严重的行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