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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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一直受限于融资困难、贷款困难,许多民营企业家为了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将目光转向身边,通过向员工、亲戚或朋友的朋友借钱,来解决资金问题。许多企业家会单纯的认为这种借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出现问题也只是民事责任,不会有刑事风险,真是这样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该种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该罪有以下四个特征:1、非法性,即行为主体本身不属于可以合法吸收存款的;2、公开性,即通过短信、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3、利诱性,即向出资人承诺只要出资,就可在一定期限内获得利息或其他回报;4、社会性,即出资人为社会不特定对象。
可见,如果企业家只是向特定的单位员工或亲友借款进行融资,则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罪“社会性”的特征,不构成犯罪。但是,若单位员工或亲友借出的钱是另找他人借的,企业家明知该种情况仍吸收该部分借款,则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典型案例
刘道华非法吸收存款案
自2010年9月始,被告人刘道华与罗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深圳市嘉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博公司),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即以公司有投资项目名义,向老乡、朋友吸纳资金,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到20l5年9月份,被告人刘道华因资金链断裂,未能继续支付投资人的利息及本金,导致先后有30位投资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经统计,截至到2015年11月,刘道华共吸收资金7400多万,期间已还4200万元。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道华以借款方式向亲友吸收资金,并在向亲友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属于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刘道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刘道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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