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明法刑事团队!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明法刑事团队 >非法集资罪

团队介绍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非法集资罪

组织、领导传销罪如何认定,怎么判刑?

1、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以上且层级在3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以上的;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元以上的,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以上的,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违法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三十人是指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直接发展或间接发展的传销人员总数,含组织者、领导者本人;三级是指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所在层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