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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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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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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