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一、如何认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怎么判刑?
(一)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10元以上的。
(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行为的认定
支付结算业务(也称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
(1)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基于客户支付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无证网络支付机构为客户非法开立支付账户,客户先把资金支付到该支付账户,再由无证机构根据订单信息从支付账户平台将资金结算到收款人银行账户。
(2)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无证发卡机构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聚集大量的预付卡销售资金,并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向商户划转结算资金。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