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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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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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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我国非法经营罪辩护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人因为在做生意的过程中,没有去相关部门申请相关的营业证书,就开始进行营业,这种行为是属于非法经营罪,被相关的部门查到后就会进行相应的处罚,但是当事人为了减轻处罚,就聘请律师来为自己进行辩护,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一、基本概念  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一般为直接故意。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违反国家规定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条件。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二)非法经营活动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活动包括以下4种类型: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近几年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违反国家烟草管理规定,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违反国家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的;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外汇的;违反国家规定,采用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的;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构价格等方法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发行彩票的;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等等。  (三)不能构成本罪的非法经营行为  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结果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这一标准,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一般不宜构成本罪。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  对于这两种罪行,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著作权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关于违反国家规定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如何定性的问题,关键是行为对象是否为法律规定的“非法出版物”。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如果印刷、复制、发行的为非法出版物,并没有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应当属于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如果同时构成著作权侵权并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比如山东省青岛市“王某非法经营案”,被告人王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编辑部,非法出版发行《都市潮》、《流星雨》等刊物,被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了保证按照上述规定发展对外贸易,国家要求进出口货物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对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免领许可证的以外还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因此,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允许进行伪造、变造。同时,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是针对特定进出口人的特定进出口贸易而使用的,不允许进行买卖。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扰乱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必须予以惩治。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在中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买卖,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有这些都是国家为调控特定物品的经营市场而作的特殊规定,非经许可即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给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市场造成了很大的混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应当指出,限制经营物品虽然多种多样,但其必须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只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才属限制经营物品,否则,就不能对之加以认定。此外,是否为限制物品,并非一成不变,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加以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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