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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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会因为金钱去干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比如说很多无良的商家,为了谋取金钱进行非法经营,无牌无证,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属于违法的,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关某自2009年开始参与在西城区马甸邮币卡市场从事现金结算支付业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4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2012年7月30日在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2011年8月10日关某家属到所委托刘克滥律师代理。 【律师办案流程】 由于本案的事实清楚,故律师的工作重点在于: 1. 在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 2. 在审判阶段争取减轻、从轻处罚,最好判处缓刑。 由于关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再加上关某的身体状况不好,故2011年5月8日律师向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8月16日关某被批准取保候审。 在审判阶段,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关某的行为进行辩护争取减轻对关某的处罚: 1. 关某非法经营的行为是为了生存需要,主观恶性不深; 2. 关某的行为未给他人造成任何损失及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 3. 关某认罪态度好,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犯罪及违法前科。 律师认为,非法经营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有限,并且已经被有效消除,加上关某具有以上减轻处罚的情形,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因此建议法庭对关某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宣告缓刑。
被告人阮某甲,女,1961年3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小学肄业,无业。2009年8月曾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2年6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7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阮乙,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6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28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2013)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甲、阮乙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请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潇涵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阮某甲、阮乙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欲从马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300条南京(红)香烟(价值人民币33000元),阮某甲通知阮乙至本市建邺区中和村村委会旁边的马某某的仓库拿货,阮乙遂指使其子阮丙驾驶牌号为苏A×××××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到场,在现场尚未交货付款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从阮丙驾驶的车内查获各类香烟61条(价值人民币6755元)。后民警在阮某甲居住的南京市建邺区台园小区14幢102室查获各类香烟615.4条(价值人民币185203元),在阮某甲女儿王某的牌号为苏A×××××号的车内查获红杉树香烟119条(价值人民币13090元)。上述所查获的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05048元。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某甲、阮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阮某甲、阮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阮某甲、阮乙系兄妹关系,二人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进卷烟进行销售。2012年6月7日21时许,阮某甲、阮乙欲从马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300条南京(红)香烟,阮某甲通知阮乙至本市建邺区中和村村委会旁边的马某某的仓库拿货,阮乙遂指使其子阮丙驾驶牌号为苏A×××××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到场,在现场尚未交货付款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从阮丙驾驶的车内查获各类香烟61条(价值人民币6755元)。后民警在阮某甲居住的南京市建邺区台园小区14幢102室查获各类香烟615.4条(价值人民币185203元),在阮某甲女儿王某的牌号为苏A×××××号的车内查获红杉树香烟119条(价值人民币13090元)。上述所查获的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050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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