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明法刑事团队!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明法刑事团队 >非法经营罪

团队介绍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非法经营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一般为直接故意。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条件。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二)非法经营活动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活动包括以下4种类型: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近几年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违反国家烟草管理规定,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违反国家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的;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外汇的;违反国家规定,采用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的;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构价格等方法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发行彩票的;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等等。

  (三)不能构成本罪的非法经营行为

  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结果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这一标准,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一般不宜构成本罪。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