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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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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雷士照明原董事长吴长江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一审被判14年

【基本案情】

吴长江系香港上市公司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一)挪用资金罪

2012年至2014年8月期间,雷士控股公司聘请被告人吴长江为雷士控股公司总裁,同时聘请吴长江担任世通投资公司董事长、香港雷士公司董事长、雷士中国公司董事长。在此期间,吴长江利用职务之便,在没有经过雷士控股公司授权及经过雷士中国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个人决定将雷士中国公司位于三所银行的流动资金存款转为保证金,并伙同其前妻吴某(另案处理)安排时任雷士中国公司董事长助理的被告人陈严与孙某(另案处理),携带雷士中国公司公章到上述三家银行办理质押担保贷款相关手续;同时,吴长江通过其本人实际控制的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雷立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华标灯具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江特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分别以这些公司为贷款主体,利用雷士中国公司保证金作为担保,由孙某伪造购销货物合同,在没有实际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向上述三家银行先后共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90162万元。此后,由于被告人吴长江无力偿还上述贷款,致使上述三家银行将雷士中国公司的人民币55650.23万元保证金强行划扣,造成雷士中国公司巨额损失。

(二)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吴长江分别于2014年、2011年期间两次职务侵占金额达1370万元。

其中,2013年10月,被告人吴长江利用担任雷士中国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指使郭某涛(另案处理)以雷士中国公司的名义向重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另案处理)出具允许冲抵重庆公司拖欠惠州雷士公司货款的证明,由吴某某将重庆公司拖欠惠州雷士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通过重庆公司的账户汇至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当天由山东雷士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汇至深圳市某运进出口有限公司账户,后由深圳市某运进出口有限公司汇至深圳市某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用于偿还吴长江于2012年向叶某某所借的个人借款。

2014年期间,吴长江利用担任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雷士)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将重庆雷士的370万元废料款汇入个人和前妻账户。

【一审法院观点】

吴长江在本案中所贷款项系出于个人使用的目的,相应的,为其成功贷款所必须的保证金也是用于其个人使用的目的,即本案中雷士中国的银行存款被吴长江用于个人使用,而非为了雷士中国的利益。故被告人吴长江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370万元没有列入公司帐目,而是由黄某利用个人账户收取后转给吴长江及其前妻的个人账户,公司其他人员对此亦不知情,说明资金使用人吴长江不愿意此事被其公司或他人知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客观上被告人吴长江确实使用了这370万元废料款,故被告人吴长江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吴长江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吴长江退赔人民币370万元给被害单位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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