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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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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经济犯罪

当今时代中关于经济犯罪的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大家都知道每一件事都具有一定的范围的,在这个范围内都是属于这个罪名,那么经济犯罪的范围是那些了,是以什么标准进行范围的划分的了,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抗税罪、偷税罪、保险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洗钱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措、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1.走私假币犯罪(第151条第1款) 2.虚报注册资本犯罪(第158条)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第159条) 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第160条)  5.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第161条) 6.妨害清算犯罪(第162条)   7.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犯罪(第162条之一) 8. 虚假破产犯罪(第162条之二)  9.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第163条) 10.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第164条) 1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第165条) 12.为亲友非法牟利犯罪(第166条)  1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犯罪(第167条)  1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犯罪(第168条) 15.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第168条) 16.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犯罪(第169条) 17.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第169条之一) 18. 伪造货币犯罪(第170条)  19.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犯罪(第171条第1款)  20.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犯罪(第171条第2款) 21. 持有、使用假币犯罪(第172条) 22. 变造货币犯罪(第173条)  23.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犯罪(第174条第1款)  24.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犯罪(第174条) 25. 高利转贷犯罪(第175条)  26.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犯罪(第175条) 2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第176条) 28.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犯罪(第177条)  29. 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第177条之一第1款)  30.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 31.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犯罪(第178条第1款)  32.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犯罪(第178条第2款) 33.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犯罪(第179条) 34.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第180条)  35.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第180条第4款)  36.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犯罪(第181条第1款) 37.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犯罪(第181条第2款) 38.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第182条)  39.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犯罪(第185条之一第1款) 40. 违法运用资金犯罪(第185条之一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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