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明法刑事团队!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明法刑事团队 >经济犯罪

团队介绍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经济犯罪

如何正确认定偷税犯罪?

  导读: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要如何认定偷税犯罪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偷税罪的客体特征。

  偷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这是是偷税罪及其他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所共有的一个基本特征。税收是我国的财政之本,也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重要的经济杠杆。目前,我国的税收按征收职能划分大体有三类:一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工商税,二是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税,三是由海关部门征收的关税。其中工商税约占整个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我们所研究的偷税罪,通常指采取各种欺骗、隐匿手段偷逃各种工商税收(包括部分农业税)的行为。

  偷税罪的客体反映偷税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判断该罪区别于其他类犯罪的重要标志。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走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犯罪也往往伴随着偷税,但是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故《刑法》第三章对此做出分节规定,我们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加以区分。

  2、偷税罪的客观特征。

  偷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采取隐瞒、欺骗手段,不缴或少缴应当缴纳的税款的行为。构成本罪,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即依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某种税款,而不予缴纳。反之,没有缴纳税款的义务,或者依法被减免缴纳税款,或者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各种隐瞒、欺骗手段,均不能构成偷税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偷税是一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地采取各种手段,弄虚作假逃避其纳税义务,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少数情况下也表现为消极地不缴纳税款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实施偷税行为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手段: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其中“伪造”,是指行为人设立虚伪的账簿、记账凭证,俗称“造假账”、“两本账”;“变造”是指行为人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是行为人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擅自销毁”,是指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的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的行为。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行为人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不列、少列收入”,是指行为人将取得的经营收入不记入账簿,或只将少量收入记入账簿而将大部分收入记入账外的行为,亦称“收入不入账”。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其中,“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指已取得应税收入、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行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这里应注意一个问题:只要行为人已取得应税收入,即成为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不论该行为人当时是否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均不影响其纳税人身份的成立。

  3、偷税罪主观方面的特征。

  偷税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心理状态。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依法应当纳税,而有意逃避缴纳税款。如果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收法规,或者由于工作失误而漏缴税款,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按期缴纳税款,都是没有偷税的犯罪故意,不能构成偷税罪。

thumb_20151130140113

  4、偷税罪的主体。

  偷税罪的主体必须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偷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本罪。根据《税收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以及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