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明法刑事团队!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明法刑事团队 >经济犯罪

团队介绍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经济犯罪

如何预防信用证诈骗

  导语:在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被认为是最安全的结算方式,因为有银行信用为保障,因此受到买卖双方的信任。但是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作表面的审查,不负责采取进一步的行动调查单据的真实性,从而无法审查货物,这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信用证诈骗案件屡屡发生。本文试对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式略作解读。

  一、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式及其特征

  (一)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

  所谓"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以打字机打出并通过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证,假冒或伪造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签字),企图以假乱真骗受益人(出口商)盲目发货,最终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的罪恶目的。

  这种诈骗一般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不经通知,而直达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邮戳模糊;

  2.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

  3.信用证签字笔画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

  4.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申请人(进口商)为收货人。

  (二)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

  所谓“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电开信用证中,诡称使用第三家银行密押,但该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却无加押证实,企图瞒天过海,骗取出口货物。

  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下特征:

  1.来证无押,而声称由第三家银行来电证实;

  2.来证装效期较短,以逼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3.来证规定装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4.开立远期付款信用证,并许以优厚利率;

  5.证中申请人与收货人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三)“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

  所谓“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是指诈骗分子要求开证行开出主动权完全操于开证方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其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以便行骗我方出口企业和银行。

  这种诈骗主要有以下特征:

  1.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

  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如规定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签发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用日期、航行航线或声称“本证暂未生效”等;

  3.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装材料,“花岗石、鹅卵石、铸铁盖、木箱和纤维袋”等;

  4.诈骗分子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定代表或中介人。

  5.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

  (四)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

  所谓“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不经开证行而径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 信用证修改书,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以骗取出口货物。

  这种诈骗一般带有如下特征:

  1.原证虽是真实、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约受益人权利的条款,亟待修改;

  2.修改书以电报或电传方式发出,且盗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证密码;

  3.修改书不通过开证行开出,而直接发给通知行或受益人;

  4.证内规定装运后邮寄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5.来证装效期较短,以迫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五)假客检证书诈骗

  所谓“假客检证书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以申请人代表名义在受益人出货地签发检验证书,但其签名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不符。致使受益人单据遭到拒付,而货物却被骗走。

  这种诈骗通常有以下特征:

  1.来证含有检验证书由申请人代表签署的“软条款”。

  2.来证规定申请人代表签名必须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相符;

  3.来证要求一份正本提单交给申请人代表;

  4.申请人将大额支票给受益人作抵押或担保;

  5.申请人通过指定代表操纵整个交易过程。

  (六)涂改信用证诈骗

  所谓“涂改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效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

  这种诈骗往往有发下特征:

  1.原信用证为信开方式,以便于涂改;

  2.涂改内容为信用证金额、装效期及受益人名称;

  3.信用证涂改之处无开证行签证实;

  4.信用证不经通知行通知,而直交受益人;

  5.金额巨大,以诈取暴利。

  (七)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

  所谓“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我方大宗出口货物的目的。

  这种诈骗常常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的开证行为假冒或根本无法查实之银行;

  2.保兑行为国际著名银行,以增加欺骗性;

  3.保兑函另行寄来,其签名为伪冒签字;

  4.贸易双方事先并不了解,仅通过中介人相识;

  5.来证金额较大,且装效期较短。

  二、对跟单信用证诈骗的防范对策

  我国是贸易大国,但由于法律及外贸体制还不够健全,因此成为信用证欺诈的受害大国,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信用证欺诈造成银行垫款达数十亿美元,每年因信用证欺诈被骗货、款无法估计。为避免或减少上类诈骗案的发生,出口企业具体可实施如下防范对策:

  第一、出口方银行(指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止假冒和伪造。同时,还应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长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第三、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来证还应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 /“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条款。以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彻底杜绝一切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条款”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破财耗神,耻笑于人。

  此外,银企双方还应携手合作,一致对外。要树立整体观念,互相配合增强防诈信息。一旦发觉诈骗分子的蛛丝马迹,立刻跟踪追击,并严惩不贷,以维护信用证业务的正常开展,确保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

thumb_2015113014011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