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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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那么该罪的的数额计算标准是什么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计算
在行为人只实施了一次挪用行为的情况下,挪用资金的数额计算是比较简单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况,这时,挪用资金的数额计算相对比较复杂,这就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处理。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除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其他一般合法性活动的,如果每次挪用都在三个月以内归还的,自然不成立犯罪,也就不涉及犯罪数额的计算;但如果是连续挪用,即用后一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一次挪用的资金,则其数额应以最后一次未归还的实际数额计算。至于挪用时间,由于这一系列的挪用行为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因而应当从第一次挪用时起算。
(二)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除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以外的其他一般合法性活动的,应将其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来认定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但其中挪用时间未超过三个月的,挪用数额不相加。至于挪用的时间,应按照各次挪用的时间计算。
(三)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由于这两种情形在犯罪的成立上没有挪用时间的限制,因此,应当分别将多次挪用的数额相加来计算挪用数额。
(四)行为人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并将挪用的资金用于刑法第272条第1款所规定的两种以上的用途的,如果其中只有一种行为构成了犯罪,则应以构成犯罪的该次挪用的数额来认定犯罪数额,其他的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如果几种行为都构成了犯罪,则依照同种数罪的处罚原则,认定成立一罪,但应将各次挪用的数额相加来认定其挪用资金的数额。
例如,某甲挪用本单位资金7万元用于自家盖房,三个月后,又挪用了8万元用于购买股票,如果在第二次挪用之前某甲已将第一次挪用的7万元归还的,则仅就其第二次挪用8万元(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第一次挪用资金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情节;如果在第二次挪用之前,某甲一直未归还挪用第一次挪用的资金的,则其前后两次挪用行为均构成了犯罪,对某甲应认定成立挪用资金罪一罪,但其挪用数额应为15万元,已达“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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