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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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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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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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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职务侵占有什么样的犯罪手段?

  导读: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职务侵占犯罪主要是通过什么样的手段进行犯罪的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侵吞

  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例如,财会人员收款不交单位,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私自截留等等。

  窃取

  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而与自己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没有任何关联而实施的窃取行为,则构成盗窃罪。

陈维崧律师

  骗取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如虚报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销数额。从骗取的对象上说,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专指本单位财物,但是如果实施诈骗罪的他人(单位)财物,是由本单位管理的,仍然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其他手段

  这种兜底规定大量存在于各种法规之中,方便纳入一些不常见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将单位的资产利用职权低价卖给自己,然后再高价卖出,占有差价,有时也会被评价为职务侵占行为。但不可否认的是,兜底条款无法满足刑法该有的可预测性,其实是立法技术落后的表现。而这种模糊的规定下,极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不过,尽管行为人无法选择法官,却可以选择代理人。因此,及时向法律人士咨询就显得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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