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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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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经济犯罪

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罪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精神药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精神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提供鸦片二十克以上、吗啡二克以上、度冷丁(***)五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十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百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百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十支、片以上)、***、美沙酮二十克以上、***、安眠酮一千克以上、咖啡因五千克以上、氯氮卓、****、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品和精神药品数量较大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因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品、精神药品的;

  (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精神药品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精神药品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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