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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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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组织犯罪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摘要:包庇行为的本质在于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既可以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地位、影响等便利,也可以不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地位、影响等便利。那么,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企业、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妇联、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虽在国家机关工作但没有从事公务的人员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窝藏、包庇罪等治罪科刑。所谓国家机关,是中国共产党的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

  2、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是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和危害的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威胁和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生滋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嚣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某些国家机关人员对他们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纵分不开的。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背弃己责,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互勾结,或者向其屈服低头,放任甚或助成他们危害国家、社会和民众,还将造成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特别是国家机关预防、遏制、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管理活动的侵害。

  3、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包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纵容。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由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决意包庇或纵容的,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也应是他罪如窝藏、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放纵走私罪等。至于动机,有的是为了获取贿赂;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讨好上级;有的是怕隐私被揭露、名誉被毁坏;有的是担心生命、健康安全;等等。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之一的行为。

  所谓包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通过、2000年12月4日通过、2000年12月10日开始实行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查禁等行为。

  包庇的对象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而非其中个别成员。因此,不知道他人系某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只认为是其他犯罪分子而包庇的,不能以本罪论处。知道是某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但不是出于包庇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图,如父亲知道儿子是某一黑社会组织的成员,但这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所有情况都不知道,只是想让其子不受惩罚从而实施包庇行为的,即使客观上会因其子无法及时受到追究从而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能及时发现,也不应以本罪的包庇行为论。当然,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乃是通过包庇其成员来实现的。如果知道是某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出于包庇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如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尤其是主要成员之托,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成员通风报信、反馈信息、共同商量的等,即可认定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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