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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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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
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在认定“骨干成员”时应分以下几个层次来把握:
第一,“骨干成员”是积极参加者中的一部分,应当满足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条件。
第二,“骨干成员”应当是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的积极参加者。
第三,“骨干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应当大于一般的积极参加者。
第四,骨干成员与积极参加者之间是包含于被包含关系,不能混为一谈。[1]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3、《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7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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