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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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生活的这个社会中,其实是非常的黑暗的,有着各种各样的人,特别是一些不务正业违法犯罪的人,这些人被称为黑社会,那么当这一类人被捉到后,会处以什么样的刑法处罚了,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是社会危害极为严重的犯罪,广大人民群众对其深恶痛绝,必须给以严厉打击。相对一般的犯罪集团、犯罪团伙和单个犯罪而言,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打击处理要更加严厉。在适用法律方面,对于涉“黑”犯罪分子,在对其所犯每个罪进行处罚时,都要体现依法从严打击的原则;在对其实行数罪并罚,确定决定执行刑期时也必须体现依法从严打击原则(单罪最高刑期为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即依法确定决定执行刑期为死刑或无期徒刑)。 2.依法从严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解释” 第三条明确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这一点上,与对一般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处罚原则是相同的。从刑法上来说,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就是一种犯罪集团,其组织者、领导者就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其处罚时应适应刑法总则关于处罚首要分子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罪行,即使在某次或某几次具体的犯罪中该组织者、领导者没有直接参与或没有直接授意,都要作为对该组织者、领导者进行定罪和处罚的依据。当然,具体的量刑则要根据案情,在坚持从严打击的原则下,依法确定。 3.对涉黑犯罪数罪并罚的问题。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犯前两款罪(注: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解释”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对此似乎不应有什么疑问,但在实践中,一些同志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犯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应再对其数罪并罚了,“理由”是:“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第四个特征就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对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的行为另行定罪,抽去了这些内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成了空壳了,又怎么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呢? 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是没有道理的,既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律规定,又不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 三、办案中要注意的其它问题 1.注意防止漏罪。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的犯罪,往往是多方面的,涉及多种犯罪和多个罪名。如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强奸、杀人、走私、毒品、淫秽物品、赌博、行贿、涉枪等等。因此在办案工作中,要注意深挖犯罪事实,同时要特别注意在对犯罪事实定性时仔细甄别,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准确定罪,不能笼而统之,有了一个罪名就把它作为口袋,把其他犯罪事实都往里面装。实践中我们发现了这样的案例: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多次寻衅滋事,并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定罪处刑。经我们审查,被告人有几次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动手打了被害人并当场劫取了被害人的财物。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虽然在开始时被告人的行为尚属于寻衅滋事,但在犯罪的过程中,被告人的犯意转变了,有了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并实施暴力劫取了财物,其行为性质已变成了抢劫,应以抢劫罪对其定罪量刑。因此在实践中要认真区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抢劫等罪名,并坚持对想象竞合犯择其重罪予以处罚的原则。 2.彻底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保护伞的存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在办案实践中,关于保护伞的取证、认定,难度非常大,因此要敢于碰硬,决不放过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保护伞之间联系的蛛丝马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同时犯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要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同时还犯有其他罪行的,也要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2001年4月,党中央作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2006年2月,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截止目前,在专项行动中,陕西省各级政法机关先后摧毁涉黑犯罪组织十多个。根据这几年陕西省司法实践中对“涉黑”、“涉恶”案件处理情况的调查研究,发现在打黑除恶司法实践中,要严格执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准确予以定罪和量刑,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正确界定黑社会性质犯罪与恶势力犯罪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经常听到“黑恶势力”、“打黑除恶”等名词,即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相提并论,但实际上“恶”即流氓恶势力,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术语。由于“恶势力”的存在,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危害社会稳定,民愤极大。而且,“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比一般的违法行为和共同犯罪危害更严重,如果不及时予以有力打击,有一部分会逐步发展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社会形成更严重的危害。因此,将“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提并论只是为了强调打击两者同等重要。但在法律上对二者进行定性时,还是必须要区分清楚二者的区别。
流氓恶势力具有的特征:一是暴力胁迫。流氓恶势力之所以“恶”,就在于其以暴力、威胁、滋扰为主要犯罪手段和行为特征,其成员经常借助组织的恶名和非法势力,动辄伤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以暴力、威胁手段垄断经营,有的还从事黄、赌、毒活动。二是团伙性。孤立的个人难以成“势”,恶势力成员一般为三人以上,有比较明显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三是公然性。流氓恶势力追求在一定的区域或行业内和相当的人群中形成“恶”的声势,以“势”欺人,如村霸、市霸、行霸、路霸等。这些“恶势力”在其活动区域内,公然地欺压群众,扰乱公共秩序蔑视法律和秩序。
恶势力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组织结构上。流氓恶势力组织相对比较松散,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除组织者和领导者外,其他成员多数不固定,只是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才纠集在一起,而且成员之间一般没有明确的分工或者只是具体行动时偶有分工,组织者、领导者通常直接参与或者指挥作案,初级群体的特征明显。黑社会犯罪的“组织化”程度则大大高于一般流氓恶势力犯罪团伙,人数较多,较为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具有严明的纪律,成员间相互保护能力较强。二是在犯罪目的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一开始就有较明确的犯罪目的,而且具有较强的经济性,即大量攫取不义之财,甚至还有向政治领域渗透的企图。而流氓恶势力的犯罪目的比较模糊,多是谋取小利小惠或纯粹是无聊取闹,其通过犯罪手段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只满足于成员的挥霍享受,缺乏使组织长期存续的经济实力。三是在违法犯罪活动方面,恶势力犯罪团伙主要从事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弱暴力”犯罪活动,而黑社会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从事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强暴力”犯罪活动。四是在危害程度上,流氓恶势力犯罪地域性、行业性危害及后果尚没有达到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严重破坏。
恶势力犯罪团伙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有很大的区别,但与黑社会具有天然的联系,二者的思想基础、价值体系、组织结构、活动方式都有较多的相似,二者往往沆瀣一气,互相利用,谋取共同的非法利益。根据我国黑社会发展形成的规律,黑社会往往都是由恶势力犯罪团伙发展转化来的,如果任凭恶势力团伙不断发展,就很有可能转化成黑社会组织,更严重地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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