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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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刑法中的“制造毒品”应解释为非法从毒品原植物、粗制毒品中提取、提炼毒品或者加工、合成毒品的行为。那么,在毒品中掺入杂质的行为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
在毒品中掺入杂质是指在毒品中掺入非毒品的其他物质。判断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首先也是要看掺入的杂质能否提升已有毒品的效用性,如果掺入的杂质能够提升毒品的效用性,包括对社会毒害性的加大和对某些人毒害性的加大,则无疑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应按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若掺入的杂质未能提升毒品的效用性,即不论对社会整体还是对特定人而言,掺入杂质的毒品与未掺入杂质的毒品相比较,并未加大其毒害性,对于这种行为能否认定为制造毒品犯罪需要进一步研究。
对于后一种行为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本人认为,应视掺入杂质后的毒品对于社会而言是否具有新的认知度而定。所谓毒品的认知度,是指社会对某种毒品是否具有特定效用或特殊功能的一种评价,它往往超前于法律的规定。刑法规定,毒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最新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在我国受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共有237种,但是现实生活中不断有新型毒品出现,在社会上产生了普遍的不利影响,对于制造这些毒品的行为如果不予以刑罚处罚,则与打击毒品犯罪的立法本意相悖。
从这个角度而言,在已有毒品中掺入杂质即使没有提升毒品的效用性,某些情况下可能还会降低毒品的效用性,但是如果后来的毒品重新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认知度,对于这种行为也应认定为制造毒品。如近两年开始流行的一种俗称“麻果”的毒品,其主要成分是冰毒和咖啡因,掺入其他非毒品物质,经物理混合制成,该毒品在服用之后能加速血液循环致使大脑兴奋,对人的神经和大脑有极大伤害,吸食过量可能致人死亡。现在“麻果”作为一种新型毒品在社会上已经具有普遍的认知度,实践中对于制造“麻果”的行为应该按照制造毒品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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