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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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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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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毒品犯罪

证明抓获犯罪嫌疑人、起获毒品过程应当具备什么证据?

  摘要:毒品是一个吞噬生命和前程,以及抹杀社会文明的恶魔。因此,各国都在加大力度对毒品犯罪进行打击。那么,证明抓获犯罪嫌疑人、起获毒品过程应当具备什么证据?

  一是应当具有明确抓获时间、抓获地点、抓获方式的到案经过。

  二是人赃俱获的案件,应当具有从犯罪嫌疑人身上、体内或随身携带物品中起获毒品的搜查笔录、详细记录起获位置的起获经过。

  三是毒品在特定地点单独起获的案件,应当具有毒品地址的租住证明,调取特定地点所有人、管理人或同住人的证言,并要求上述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四是对涉案物品、文件全面、及时予以扣押,对起获毒品、毒品外包装物等物证拍摄照片。

  五是对有犯罪线索的物证及时查阅、送检。

  六是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民警的证人证言。

  七是如果存在目睹抓获、起赃过程的其他证人也应当出具证人证言,并要求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八是尽可能对抓获、起赃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九是如实转化技术侦查证据。技术侦查在毒品案件的线索筛查、交易与行踪监听、嫌疑人抓获等方面广泛应用。但是,将技侦成果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却存在问题。如将监听或特情人员举报发现的线索记述为“群众匿名举报”,将手机信号追踪记述为“尾随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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