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明法刑事团队!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明法刑事团队 >毒品犯罪

团队介绍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毒品犯罪

【轻判】郭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获轻判

案情回顾: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广东省某某市人,2015121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6122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12191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本市白云区某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帕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海洛因。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将郭某某当场抓获,并缴获白色固体18小包。经鉴定,上述物品共净重12.47克,均为海洛因。

检方观点:

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郭某某详细了解案情,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为了争取让被告人郭某某获得最轻的处罚,本律师团队发挥集体智慧,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并对庭审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郭某某仅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附件:刑事判决书

郭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获轻判1郭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获轻判2郭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获轻判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