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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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案情回顾: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广东省某某市人,小学文化,2015年8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4日被逮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0日4时许,周某某在某酒店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赵某贩卖2包毒品。周某某当场被公安人员抓获,2包毒品系甲基苯丙胺(冰毒),经鉴定净重共43.82克。
检方观点:
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43.8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周某某拒不认罪,态度恶劣,要求法庭从重处罚。
辩护策略及结果:
陈维崧律师接办该案后,前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周某某了解案件细节,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43.82克,根据广东省于2014年8月13日施行的关于贩卖毒品量刑的指导意见【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克增加九个月刑期】,周某某的最低刑期为十一年六个月。
为了争取让被告人周某某获得最轻的处罚,陈维崧律师仔细研读该案所有案卷材料,多方寻找对被告人周某某有利的证据,并为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最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纳了陈维崧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周某某仅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正是陈维崧律师的专业辩护,使周某某获得了轻判。
附件: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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