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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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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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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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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无罪】杨某制造毒品案(970公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罪释放

2014年3月31日,对于很多人来说,无非是一个普通的日子,但对杨某某来说,却终生难忘,因为,历经8个多月的冤狱后,这一天,他的冤屈终于可以洗清。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海区检察院”)对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杨某某于同日被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释放。

2013年7月12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以下简称“南海分局”)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将杨某某刑事拘留【涉嫌制造的苯基丙酮成品多达970公斤,如果证据充分,杨某某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因此,杨某某的家属非常担心,慕名找到陈维崧律师并委托其为杨某某辩护,争取保住杨某某的性命。

陈维崧律师接办该案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杨某某,详细了解案情之后,陈维崧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杨某某不构成制造毒品罪的法律意见。后来,公安机关变更杨某某的罪名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在检察院审查期间,陈维崧律师到检察院阅卷,经过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与分析后,向检察院提出杨某某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意见。之后,检察院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在此期间,陈维崧律师坚持向检察院提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杨某某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法律意见。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陈维崧律师的法律意见,认为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杨某某及其家属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杨某某后来专程到律师事务所感谢陈维崧律师。


附件一:释放证明

附件二:不起诉决定书


附件:释放证明

杨某制造毒品案无罪释放证明书

附件:不起诉决定书



杨某制造毒品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罪释放1杨某制造毒品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罪释放2杨某制造毒品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罪释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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