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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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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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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上有着很多形形色色的人,特别是哪些不法分子,这些人经常触犯法律,不知悔改,有一些人非法持有毒品,那么关于非法持有毒品会判以什么样的量刑了,来看看下面相关的具体内容。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法》和《精神药品管理法》。这几个法规对毒品种植、制造、运输、使用、管理都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持有、保存毒品的行为均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而且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随时可能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健康。为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必须予经惩处。本罪的对象为毒品,即本法第357条所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人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实施非法持有的行为,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所谓持有毒品,是指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如果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则不构成犯罪。即依法生产、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时,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医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运输毒品的,都是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毒品具有所有权,所有权虽属他人,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人是谁,都不影响持有的成立。此外,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人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为了准确界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文汇总了办理毒品案件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内部规定,结合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及研究成果,对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阐述,供各位律师在办案中参考。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表现形式

  本罪所说的“持有”,是指对行为人在不能认定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故意时,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实际占有、携带、藏匿毒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如随身携带;在家中或其他个人控制的处所、他人不易发现的场所藏匿;委托他人代购、保存、捎带;以个人名义存放在车站、邮电局、寄存处等处所;受委托为他人代购而持有;盗窃、抢劫、抢夺毒品后持有等。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毒品的所有问题。认定非法持有毒品时,对所持有的毒品没有所有权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只要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构成持有毒品;    2、关于是否要求直接控制问题。本罪不要求对毒品实物的直接控制,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毒品存在于本人名下,或者能够对毒品进行管理、支配,即便委托他人持有、保管,也属于非法持有毒品。如协议与他人共同所有在他人控制之下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的共犯;

  3、关于是否现实控制问题。行为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或允诺,在时间或者其他条件成就时,将对某些毒品享有所有权的,不属于现实控制,不构成非法持有;    4、行为人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故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实施非法持有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标准是:

  (1)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为数量较大。

  (2)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3)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4)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5)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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