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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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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7周岁的全某为未成年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中国法院网讯 (廖锐琼) 正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今年17岁的全某由于交友不慎染上了吸毒的恶习,为了方便吸毒,其到公寓开了一间房并容留同龄“毒友”一同吸毒,最终因触犯刑律,被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全某自2014年11月中旬开始在桂平市西山镇大成中路某自动公寓开701号房住宿。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全某明知陈某(1998年2月22日出生)、黎某(1998年10月26日出生)是未成年人,仍容留该二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次日晚上,公安人员在该房间内抓获被告人全某和陈某、黎某等人,并当场缴获了由矿泉水瓶、吸管、水制成的吸毒工具一个。经鉴定,从该吸毒工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在审理中,法官了解到,被告人全某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回家,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其曾经到过外地务工,经常在桂平城区开房住宿而不回家,并且由于交友不慎染上了吸毒的恶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全某为未成年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全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全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条链接: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处罚:
一、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参照最高检的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从重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容留他人吸毒的最高判刑是三年并处罚金,根据具体的情节不同,也可能被判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重处罚也是在这个幅度内从重,不会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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