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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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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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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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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什么样的毒品犯罪情形才能适用死刑?

  导读: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那么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什么样的毒品犯罪才能适用死刑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陈维崧律师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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