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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维崧律师(电话:139-2220-6869),组建的明法刑事团队,大量无罪、取保、缓刑成功案例,尤其擅长毒品、诈骗、职务侵占、非法集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辩护。&nbs...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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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维崧律师

手机号码:13922206869

邮箱地址:13922206869@139.com

执业证号:14401200110249151

执业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周大福金融中心(东塔)29层、10层、11层(1101-04)

毒品犯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三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二)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三)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四)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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